案例(一):
2015年11月30日(星期一),阳新县校车办牵头县交警大队组织校车路上稽查,下午放学时段(17时10分),稽查组在阳新县浮屠镇王志村路段拦下浮屠童安校车公司校车鄂B6A507,经查,校车驾驶人邓某某(男,汉族,1963年出生),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鄂B6A507中型专用校车,载学生数超过额定乘员100%(限载19人实载42人),犯罪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此案经由阳新县交警大队呈请阳新县法院立案调查,法院判决邓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此案例是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施行后,阳新县第一起校车司机入刑案例。
案例(二):
2019年01月09日,阳新县交警大队在王英镇泉丰村路面执勤,下午15时42分,抽查王英校车公司校车鄂B6A676中型专用校车,经查,校车驾驶人祝某某(男,1962年出生),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违法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对祝某某进行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启示:
1.严审驾驶员驾驶资格。建立详细的校车驾驶员档案,驾驶员必须具有相应校车驾驶资格才能办理对应车辆的行政许可,并报校车办备案,交警大队、校车办定期不定期对上车驾驶员进行检查,核查校车驾驶人与准驾是否一致或相符,对违规违法驾驶校车的行为予以严处。
2.加强培训。校车公司建立校车驾驶员和照管员培训制度,以公司为单位每月组织至少1次校车驾驶员、照管员培训,全年不少于9次。培训档案要有会议签到表、会场图片和会议记录,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是县校车办年终对各公司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不能有效落实培训的校车公司在年终考评中视为不合格。考评结果与校车补贴挂钩,同时校车公司必须制定校车驾驶员岗位职责,校车驾驶员必须遵守并履行工作职责,并在驾驶校车过程中接受随车照管员和学校的监督。
3.奖励和惩处相结合。在本级财政资金里列出一项奖励支出,对年度校车管理先进单位和模范个人进行表彰,设立优秀校车驾驶员奖项,每年评选一批优秀校车驾驶员,并颁发证书及奖金;同时利用全县大校车监控平台,查处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的违法驾驶行为,通报批评的同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校车公司必须予以辞退。校车公司建立平台监控日查记录,并有问题处置措施和处罚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