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教 育 厅
湖 北 省 公 安 厅 文件
湖 北 省 交通 运 输 厅
鄂教基〔2013〕11号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交通运输厅转发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校车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教育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校车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函[2013]12号)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校车信息采集工作。校车信息采集是规范校车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各级政府和部门全面掌握校车基本情况,研究强化校车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机制的重要决策依据。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互通信息,确保信息采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实时性;要以本次信息采集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本地及时互通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区域内信息采集与对外公布的一致性。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安排专人,认真落实校车信息采集和录入的主体责任,按要求做好信息的采集、汇总、录入、上报与更新工作。
二、认真做好信息汇总上报工作。今年6月20日前,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联衔向所属市(州)报送采集的信息;7月1日前,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在整理、汇总分县信息的基础上,联衔上报省教育厅、公安厅和交通运输厅。向省报送的方式是:先将表格电子版发送到指定电子邮箱,随后将纸质版予以寄送。
本次采集的信息导入全国校车信息管理系统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认真填报补充信息。为了掌握各地未获政府校车使用许可、但实际正在为义务教育学生和幼儿园幼儿提供上下学接送服务且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以及中小学(幼儿园)自备车辆接送学生(幼儿)上下学的情况,我省补充了“非校车其它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信息采集表”和“有自备车的学校信息采集表”。请各地一并填报。
另请各地在填报“校车运营企业信息采集表”时,在表下补充增报“本企业另有未获使用许可、但正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数”。
四、报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相关材料。接本通知后,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做好工作汇报,在上报本次校车信息的同时,将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校车服务方案、成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和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制度的文件等,一并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汇总各地情况,专报省人民政府和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全省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联系人及方式:
省教育厅:高亚光, 027-87328133,1005365895(at)qq.com
省公安厅:高 乔,027-67122728
省交通运输厅:冯泽刚,027-83460624
附件:1、教基一厅函[2013]12号(不翻印,下载地址:
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717/201304/150191.html)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