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教 育 厅
湖 北 省 公 安 厅 文件
鄂教基〔2012〕31号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做好国家
专项检查迎检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教育局、公安局: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开展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专项督查的函》(校车联函〔2012〕1号)、《关于开展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专项督查抽查的函》(校车联函〔2012〕2号)的要求和安排,全国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将于9月中旬至10月上旬对我省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情况进行专项督查。为切实做好自查和各项迎检准备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cKB江南都市网「上饶视窗」- 江南都市报荣誉出品
一、自查内容
1、各市(州)、县(市、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建立情况,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
2、各市(州)、县(市、区)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情况,发展公共交通为学生上下学乘车提供方便情况。
3、各市(州)、县(市、区)校车服务方案、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制定情况,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建立情况,校车驾驶人审批管理情况。
4、各市(州)、县(市、区)校车档案和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情况,校车运营单位设立规定制订情况,校车运营单位组建及运营情况,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的设立和公布情况。
5、各市(州)、县(市、区)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签订情况,随车照管人员配备管理情况,学校交通安全教育开展情况等。
6、各市(州)、县(市、区)在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方面已经开展的其它工作计划和思路。
二、督查形式
此次专项督查由部际联席会议综合指导、协调,采取点面结合、地方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部级联席会议将派出督查组,采取抽查的方式,到我省部分市(州)、县(市、区)进行检查,听取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检查部分学校、幼儿园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情况。
被抽查市(州)检查1-2个县(市、区),县(市、区)抽查2-4所学校或幼儿园(配备校车的学校或幼儿园和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或幼儿园各1?2所)。与校长、乘车学生及其家长、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等召开座谈会了解情况。查阅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校车档案、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等。
每个市(州)或县(市、区)抽查1?2个校车服务提供者(公交公司、客运公司、专门成立的校车公司、个体经营者)。与公司管理者、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等召开座谈会了解情况。查阅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校车档案、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等。
实地考察1-2条校车运行线路,查看校车途径路线是否有危险路段,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校车停靠站点标志标线是否齐全有效,校车通行优先权是否得到落实等。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开展校车安全工作专项督查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立即动员部署,明确任务分工。要紧密结合《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义务教育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的通知》(鄂教基[2012]22号)文件精神,强化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积极做好迎接国家专项督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2、突出重点,自查自纠。各市(州)要根据本《通知》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突出工作重点,明确督查内容、要求和责任,认真对本市(州)和所辖县(市、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工作进行全面自查,组织有关单位认真填写检查用表。各市(州)要就本地及所辖县(市、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工作写出书面汇报,于9月24日前将填写的市(州)、县(市、区)级检查用表和汇报材料以纸质版和电子版形式分别报送省教育厅、省公安厅。
3、各市(州)要以此次专项督查为契机,制定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加快进度、加大力度,有力推动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各项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高亚光(省教育厅) 027-87328133
电子邮箱:hbhqb1611@163.com
范体兵(省公安厅) 027-67128405
电子邮箱:fanting2005@sohu.com
附件:1、校车安全管理市州或县级情况检查用表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公安厅
2012年9月19日